2008年2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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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过量猝死医院,死因未清医院就让死者火化
法院:医院承担60%的责任
卢志刚

  本报讯  前段时间,长广集团公司一职工饮酒过量被送进医院治疗,后在医院里猝死。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近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死者和医院以四六开共同承担责任。
  2007年3月27日,长兴县长广集团公司职工童某因长期饮酒过量,出现话多、兴奋、易发怒等症状,被送至长广精神病院(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的下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左胸部挫伤”。入院后,医院对其予以少量抗精神病药治疗及戒酒。3月29日,医院认为患者精神症状尚稳定,查胸片,显示8—11肋骨折伴左胸腔积液,故予出院转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医院骨科治疗。出院诊断显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8—11肋骨骨折。”出院医嘱为:1、戒酒;2、转牛头山骨科(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继续治疗。当天患者即到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处治疗。职工医院对患者进行了体检、化验及相关的治疗。4月7日凌晨,患者被清洁工发现倒在病床上,医院立即对患者进行了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患者被宣布死亡,并于死后第三天火化。由此,患者家属及医院方引发纠纷,并诉诸法院。
  长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在患者死因未明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对死者进行尸检的建议,而是作出火化的医嘱,致使无法查明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也使得医院无证据证明死亡的发生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推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不可否认,童某生前长期饮酒、嗜酒、事发时患有酒精性精神障碍,加上年岁已高,且在治疗中存在不配合的情况,其家属也未能进行很好的陪护,因而对其死亡的结果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法院判决童某家属自行负担40%的责任,判决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60%,即赔偿全部损失324288.50元的60%,计194573.10元,并赔偿童某家属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214573.10元。